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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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6)台勞動字第 963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14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17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19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191-19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193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08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因故無法輪班可否請求發給資遣費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
          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
          方自行約定,故本案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
          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
          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