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 (一) 為配合勞工保險條例之修正,並督促雇主履行照扶員工之責任,對
於依法應辦理而尚未辦理工商登記之雇主,應請工商主管機關輔導
辦理工商登記後,以事業單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二) 未辦理工商登記而於稅捐機關編有稅籍或統一發票購票證,以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不得透過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三) 未辦理工商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或未編列稅籍之雇主,及其
所僱用之員工,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四) 業經勞保局依內政部72.11.03台內社字第一九四二一二號暨75.06.
03台內社字第四一一六五七號函受理已由職業工會加保之雇主及其
所僱員工,准予繼續由職業工會加保,惟今後應依上列決議事項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