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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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安三字第 304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係指
「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階」在八十五分貝以上者
全文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噪音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係指
          「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音壓階」在八十五分貝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