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設置醫療衛生單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分屬不同工作場所應分別 視其僱用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設置醫療衛生單位及 醫護人員,但同條第二款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聯合設 置醫療衛生單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