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釋疑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擬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者, 其僱用勞工人數應合併計算,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設置醫護 人員,內政部七十一年台內勞字第七六二○○號有關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 位之距離限制函已不再援用。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1 年 0 月 0 日台內勞字第 76200 號 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勞安 1 字 第 0970145028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