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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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6-29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
          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
          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
          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
          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
          ,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