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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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09-21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2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28-2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3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5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3-21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
                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
                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
                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
                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
              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
              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
              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