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
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前項並應由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
或指定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費用並應由雇主負擔。雇主違反上開
規定,依同法三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所稱
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之作
業,該項作業勞工應施行勞工特殊體格 (健康) 檢查及勞工一般體格 (健
康) 檢查,其餘之勞工則僅需實施勞工一般體格 (健康)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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