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受僱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得否繼續參加勞保,應依其個案事實加以
認定其僱傭關係,如係轉受僱於他公司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之勞動關係
即行終止,自不得於原公司繼續加保;如係借調他公司或至原派遣公司之
國外分公司或分廠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由原派遣
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現修正
為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繼續加保,又其投保薪資應以原領薪資總額依
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用之等級申報,其於海外服務公司所支領之津貼,不得
併入投保薪資總額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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