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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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保三字第 1047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行政解釋彙編(86年4月版)第 36-3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保險人受派遣至海外提供服務,如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
由原派遣公司辦理繼續加保
全文內容:受僱勞工受派遣出國提供服務,得否繼續參加勞保,應依其個案事實加以
          認定其僱傭關係,如係轉受僱於他公司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之勞動關係
          即行終止,自不得於原公司繼續加保;如係借調他公司或至原派遣公司之
          國外分公司或分廠服務,則與原派遣公司仍有僱傭關係存在,得由原派遣
          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現修正
          為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繼續加保,又其投保薪資應以原領薪資總額依
          投保薪資分級表適用之等級申報,其於海外服務公司所支領之津貼,不得
          併入投保薪資總額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