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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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動三字第 10001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3-42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工作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
          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
          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