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聘請駐廠醫師從事員工健康診療,所需經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 應
全文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平時僱用 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一○○人以上 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查前開規定係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勞工 健康教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等相關作業,屬責成事業單位照顧勞工 健康安全之義務,所需經費應由雇主支付,不得動用職工福利金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