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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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勞福一字第 1473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00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0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聘請駐廠醫師從事員工健康診療,所需經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
應
全文內容: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平時僱用
          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一○○人以上
          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查前開規定係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勞工
          健康教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等相關作業,屬責成事業單位照顧勞工
          健康安全之義務,所需經費應由雇主支付,不得動用職工福利金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