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辦理。
二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
適用該法。
(一) 不適用之行業:
1 藝文業。
2 其他社會服務業。
3 人民團體。
4 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2 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
訓練事業等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
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
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3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 之工作者;
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4 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5 公務機構 (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 之
工作者。
6 國防事業 (非軍職人員除外) 之工作者。
7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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