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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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1442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4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1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全文內容: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
          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
          工資,應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