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可否
強制勞工退休,迭生疑義。茲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
十九條立法意旨,釋明如下:
(一)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
約,旨在限制雇主不得單方面依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
契約。
(二) 定期契約,係因勞雇雙方合意之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自無適用該
法第十三條之問題。
(三)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勞工非因年滿六十歲或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旨在保障勞工工作
權並兼顧人事之新陳代謝,雇主依該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應不受
第十三條規定限制。
1 依年齡強制退休:
(1) 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如訂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
四條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者 (例如六十五歲) ,於強制退休年
齡屆臨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
餘得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2) 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未約定強制退休年齡者,勞
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2 以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強制退休:
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
(四)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
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
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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