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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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83160802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9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2 卷 1611 期 33446-33447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7年版)第 165 頁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142-143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167-168 頁
要  旨:
核釋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其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規定
主    旨:核釋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其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83) 財北國稅審壹字第八三
              ○二四○一六號函辦理。
          二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
              稅之規定如左:
           (一)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
                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
                ,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 (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
                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
                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字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 旅遊部分,應認屬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
                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
                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
                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
                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八十條第八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
                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 (如達一定服務
                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 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
                所得扣繳所得稅。
          三  本部六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台財稅第三三一七一號函有關營利事業支付
              職工出國觀光旅遊之費用,如格於規定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則應按
              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部分,自
              本函發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本函發布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再變更。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勞委會 93 年 7  月 22 日勞福依字第 930035514  號函
  規定,休閒育樂項目等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已無限制,爰刪除第 4  行
  「(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 30%) 」及第 5  行編者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