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
)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
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規定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
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者,得視為職業傷害。
二、據此,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
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逕之日
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 18 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
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