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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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3字第 095011407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北縣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6 期 14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秋字第 10 期 3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
     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
     則第 18 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
          案事實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