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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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規字第 0940506372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20 期 39 頁
臺北市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45 期 54-5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主    旨: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並自 94 年 11 月 9  日起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8  條。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
              臺幣 47,971 元整。但各級政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補助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
              理專題研究計畫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
              於新臺幣 35,000 元整。
          二、本會 94 年 7  月 13 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1776 號公告同日停止適
              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7  月 13 日勞職規字第
  0940501776  號公告,同日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勞職管字
  第 1010512093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