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
,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
工作之外國人。
三、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
區人民。
四、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
人民。
五、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
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六、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