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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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臺內勞字第 9309 號代電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職工福利法規與解釋令彙編(88年4月版)第 88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96 頁
職工福利法令彙編(100年4月版)第 6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職工因故離職福利金不應退還
全文內容: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
          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
          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