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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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 保給醫字第 09960761341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3 期 33250-3325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 100  年度勞
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受檢作業種類、資格、手續等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辦理「100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依  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受檢作業種類: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受檢。
          二、代號及作業種類:
              01 高溫作業。
              02 噪音超過 85 分貝作業。
              03 游離輻射作業。
              04 異常氣壓作業。
              05 鉛作業。
              06 四烷基鉛作業。
              07 1,1,2,2-四氯乙烷作業。
              08 四氯化碳作業。
              09 二硫化碳作業。
              10 三、四氯乙烯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13 聯苯胺、4-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胺、二氯聯苯胺、α-
                  胺等及其鹽類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16 苯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
                  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18 石綿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21 黃磷作業。
              22 聯啶或巴拉刈作業。
              23 粉塵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三、申請檢查之資格:
          (一)被保險人(含在職業工會加保者)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為前
                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
          (二)合於上述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
                滿 1  年者,得申請檢查,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 1  年。
          四、申請檢查應備之書件: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並檢附作業環境測
              定報告。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
              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無
              法提供作業環境測定報告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
              容、場所、時間等資料。
          五、申請檢查之手續:
          (一)本項檢查由投保單位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為便利
                投保單位辦理申請,針對可能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連續加保滿 1  
                年之投保單位,本局於 99 年 12 月底寄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
                康檢查申請書表,如未收迄申請書表,可逕洽本局各辦事處索取,
                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或逕以網路申報。
          (二)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性質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最近加保年
                資連續滿 1  年者,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提出申請,得洽本局或各
                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表,逕向本局申請,經
                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六、申請檢查之時間:
            本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全年均可申請辦理,投保單位可視
              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
          七、核定通知:
            本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後寄發核定通知,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
              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 1  張「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由被保險人於規定之
              3 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指定醫院受檢。
          八、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本項檢查費用不
              在實績費率計算範圍,且可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
              該項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九、指定醫院於實施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勞
              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