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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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廢 勞安 3字第
1000145179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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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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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40 期 6376-6377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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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規定,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
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三個月
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
之通報
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5.04.18 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即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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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
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一、通報方式: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
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三個月內,以
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
通報。
二、前項通報方式之表件,請逕至本會網站公佈欄(http://www.cla.gov
.tw/)依通報事項下載「事業單位勞工健康管理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
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資料表」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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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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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4 月 18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1
13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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