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 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主 旨:函詢育嬰留職停薪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總會鏘字第九五一二一一號函。 二、按育嬰留職停薪之措施,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之責任,同時為確保其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得順利回到工作 崗位,乃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是故,本案受僱 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自不得降 低其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