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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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5003557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
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主    旨:函詢育嬰留職停薪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伊總會鏘字第九五一二一一號函。
          二、按育嬰留職停薪之措施,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之責任,同時為確保其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得順利回到工作
              崗位,乃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是故,本案受僱
              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自不得降
              低其原有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