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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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3字第 09901309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4-11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
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
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主    旨:所詢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5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2653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
              請復職時,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
              得拒絕。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
              為原則。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
              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雇主如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事由時,受僱者可依勞動
              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應依勞工工作年資適用不同退休法令規定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及第 84 條之 2  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計給資遣費
              。
          三、另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如有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而自請離
              職時,查依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規定略以,…依第 15 條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惟勞動
              基準法係規範最低勞動條件之法律,勞雇雙方如有較優之約定,從其
              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