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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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工保險局
發文字號: 保給醫字第 10260641942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239 期 47810-4781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辦理
「103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包含申請檢查之資格、
應備之書件、手續、時間等相關內容
主    旨:公告辦理「103 年度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事宜。
依    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受檢作業種類: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全部納入受檢。
          二、代號及作業種類:
              01  高溫作業。
              02  噪音超過 85 分貝作業。
              03  游離輻射作業。
              04  異常氣壓作業。
              05  鉛作業。
              06  四烷基鉛作業。
              07  1,1,2,2-四氯乙烷作業。
              08  四氯化碳作業。
              09  二硫化碳作業。
              10  三、四氯乙烯作業。
              11  二甲基甲醯胺作業。
              12  正己烷作業。
              13  聯苯胺、4-胺基聯苯、4-硝基聯苯、β-胺、二氯聯苯胺、α-
                  胺等及其鹽類作業。
              14  鈹及其化合物作業。
              15  氯乙烯作業。
              16  苯作業。
              17  2,4-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
                  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作業。
              18  石綿作業。
              19  砷及其化合物作業。
              20  錳及其化合物作業(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21  黃磷作業。
              22  聯啶或巴拉刈作業。
              23  粉塵作業。
              24  鉻酸及其鹽類作業。
              25  鎘及其化合物作業。
              26  鎳及其化合物作業。
              27  乙基汞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三、申請檢查之資格:
          (一)被保險人(含在職業工會加保者)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及性質為前
                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
          (二)合於上述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至本局受理申請日止連續滿
                1 年者,惟與上次申請檢查時間應間隔滿 1  年。
          四、申請檢查應備之書件:
              應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及申請名冊暨作業環境測
              定報告。依法無須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
              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應
              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或「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
              害健康作業經歷切結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
          五、申請檢查之手續:
          (一)由投保單位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為便利投保單位
                辦理申請,針對可能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之投保單位,本局於 102
                年 12 月底寄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表,未收迄申
                請書表者,可逕洽本局各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
                或逕以網路申報。
          (二)被保險人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性質符合前述作業種類且最近加保年
                資連續滿 1  年者,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提出申請,得洽本局
                或各辦事處索取或自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書表,逕向本局申請
                ,經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六、申請檢查之時間:
              全年均可申請辦理,投保單位可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
              人提出申請。
          七、核定通知:
              申請書件經本局審查合格後寄發核定通知,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
              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 1  張「勞
              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通知投保單位依照核准
              之檢查類別,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一併轉知被保險人於規定之 3  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指定醫院受
              檢。
          八、檢查費用由本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本項檢查費用不在
              實績費率計算範圍,且可視為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該
              項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九、指定醫院於實施檢查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本
              局。
          十、未經本局核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而事
              先實施檢查者,該筆檢查費用本局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