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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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318099193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27 期 25103-2510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  條之工作,原則上其月平均薪資不得低
於新臺幣 47971 元
主    旨: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八條。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四條之工作,其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
              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題研究計畫
                聘僱之專任研究助理人員,其月工作酬金達科技部(改制前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公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參考表」學士或碩士學位第一年年資數額以上者。
          (二)已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勞
                職管字第一○一○五一二○九三號公告取得聘僱許可之展延聘僱許
                可案,其每人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十九元整以上者。
          (三)符合本標準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資格者。
          二、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勞職管字第
              一○一○五一二○九三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6  月 14 日勞職管字
  第 1010512093 號公告,自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