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部分工時勞工延時工資計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10 月 15 日府勞社資字第 1030219928 號函。
二、查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 8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勞
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0 條之 1 的行業,雇
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前開
規定實施 2 週、8 週或 4 週彈性工時。
三、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30 條之 1 規定
制定時,係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8 小時,兩週工作總時數 84 小時
之全時工作勞工為規範對象,旨在使工時集中運用,減少勞工出勤次
數,並減少企業排班問題;至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
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已足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爰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
彈性工時規定。
四、綜上,部分工時勞工,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 2 週工作
總時數超過 84 小時之部分,認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
法第 24 條規定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其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認涉
違反該條規定。
正 本:苗栗縣政府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
理局、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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