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實施輪班制工作之事業單位,其輪班人員於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董事
會、勞資會議、職工福利委員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等法定會議之時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20 日桃產工行字第 103062003
號函及全國產業總工會 103 年 6 月 12 日 103 全產總字第 103
000011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
設施內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旨揭法
定會議之召開係應法令要求,勞工之與會若非雇主所指派,其與會期
間非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與前開工作時間之定義有別,故除各該法
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勞工於非約定出勤
時間出席旨揭法定會議期間,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三、另,勞動基準法所規範者係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
法令之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正 本: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法務司、勞動關係司、勞動福祉退休司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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