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105 年 11 月 14 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召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及上課通報作業事宜檢討會議」涉本部業務部分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1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4
381 號函辦理。
二、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工資給付及出勤事項,本部已於 98 年 6
月 19 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並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增訂有
關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規定。
三、另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強風大雨外勤作業之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 18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已有相關規範,又本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於 103 年 8 月 6 日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
業單位參考。
四、為使勞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有所依循,本部已於官網建置「天
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網址:http://www.mol.gov.tw/topic/
3067/14532/) 。請轉知並輔導轄內事業單位,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
,勞工是否出勤、是否指定特定勞工出勤及相關工資給付事項,應事
前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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