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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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3字第 106004705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於排定
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原因
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主    旨:所詢特別休假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6  年 2  月 10 日經加四勞字第 1060100593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之。
              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
              或於排定於特定期日。至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
              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發給工資。
正    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