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疑義及全勤獎金應
否列入延時工資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72.6.23.(77) 勞二字第一七一四三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
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
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三、「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
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應併入計
算。
正 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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