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
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
。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9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通報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
格式填報資料。
二、通報期限: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之勞工,應請職業醫學科
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
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 30 日內完成
通報。
三、本部 105 年 4 月 18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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