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9 所定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
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17 條規定略以,雇主僱
用勞工時,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 9 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
格檢查;檢查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另依同規則
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第 2 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
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依附表 9 所定項目,實施特殊
健康檢查;檢查紀錄,依第 17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特殊體格(健康)檢查之記錄格式,詳如附件,相關電子檔請逕
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安全
衛生/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區下載。
三、本部 105 年 4 月 6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1020 號公告,自 108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