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並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
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如附件。
二、本部 108 年 8 月 28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772 號公告,自
112 年 10 月 15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