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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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第 22 條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
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
表大會決定之。

現行法規

工會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
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
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
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