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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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第 12 條
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五、財產之處分。
十六、章程之修改。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現行法規

工會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
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
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
十二、會議。
十三、經費及會計。
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
十五、財產之處分。
十六、章程之修改。
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