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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6 條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
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
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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