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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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所稱同一區域,係指直轄市及縣 (市) 行政區域。同
一區域內同一廠場之產業工人,如未單獨組織工會得與同一區域內,同一
產業之工人合併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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