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7 條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
查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
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
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
拒絕說明。

現行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受指派調
查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委員調查或調解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
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委員為調查之
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
拒絕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