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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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現行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調解紀錄均應由調解委員會報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