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仲裁申請 書 。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 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