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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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5 條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仲裁申請
書  。

現行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
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