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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