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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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48 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