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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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
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
應保存五年。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