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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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33 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