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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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