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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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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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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