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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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