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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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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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
  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
  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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