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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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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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給與。在未給與
  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雇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在未給與前雇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